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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动车停驶.复驶手续须知
 
发布日期:2005/02/26 文章引自:未知 责任编辑:薛飞

    1、首先,在车主所在辖区交巡警大队车管组办理登记手续;

    2、其次,向车管所提供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私车须机动车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按原车主登记时的身份证件予以提供);暂住人员,还须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现役军人,须军人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的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人,须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件。公车须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的,须该使领馆或驻华办事机构的证明。  

    3、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的标准照片一张,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拓印发动机号和车架号,请按表格背面的“填表说明”进行填写、盖章、签字)。  

    4、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持以上资料,经登记审核岗审核,符合规定的,受理停驶登记申请或复驶登记申请,出具《待办凭证》。  

    5、申请停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持《待办凭证》于预约时间到牌证管理岗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6、申请复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持《待办凭证》于预约时间到牌证管理岗领取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7、机动车恢复行驶时,超过检验周期的,应当到检测线补检合格后,方可到车管所登记审核窗口申请复驶登记,登记审核民警经调阅网络信息,确认已补检合格的方可受理。  

    8、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暂住人员,还须提供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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