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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外地驾照限制(6月30日)重审
 
发布日期:2005/05/26 文章引自: 中国汽车资源网 责任编辑:薛飞

    通告:在京外地驾照限期(6月30日之前)重审并接受道路交通安全培训专项考核,违反规定逾期不改正者将被禁行。 

    下月底前,所有持有外省市驾照的驾驶员,只要驾驶北京市注册登记的营运机动车,就要到交管部门领取驾驶人信息卡,还要接受道路交通安全培训专项考核。这是记者昨日自市交管局获得的消息。

    市交管局表示,此举是根据新交法采取的管理措施。目的在于提高外地驾驶员安全意识等整体驾驶水平。

    6月30日之前,持外省市核发驾驶证的驾驶人,如需驾驶北京市注册登记的营运机动车,就需由交管部门对其驾驶资格重新“审核”,领取驾驶人信息卡,由交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接受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交管部门将在此基础上建立驾驶人档案。

    此外,北京市专业运输单位驾驶员,也需在6月30日之前,到指定交管部门统一备案登记。

  今后,专业运输单位录用的驾驶员,应在确立录用关系后30日内,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区县的交通支、大队登记备案。

    市交管局表示,凡违反规定的驾驶员,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禁行。自8月1日起,持有外省市驾照的驾驶人,如果在驾驶北京市注册登记的营运机动车时未携带驾驶人信息卡,将被处以最高上限200元罚款。(新京报 记者王姝)

    外地司机北京上岗要备案 还将和本市驾驶员一样领取“牡丹交通卡”

  本报讯 记者从北京交管局了解到,持外地核发的驾驶证的驾驶人在本市专业运输单位从事驾驶工作,将受到更加严格的管理,他们也必须和本市驾驶人一样,领取“牡丹交通卡”;本市专业运输单位录用驾驶人,也必须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交管局宣传处副处长郝满良告诉记者,专业运输单位录用驾驶人,应当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专业运输单位录用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确立录用关系后30日内,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区县的交通支、大队登记备案。

  持外省市核发驾驶证的驾驶人需驾驶本市注册登记的营运机动车的,应当按下列规定领取驾驶人信息卡:属专业运输单位录用的,由专业运输单位在办理登记备案时一并领取《驾驶人信息卡领卡凭证》。驾驶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卡领卡凭证》,到本市工商银行发卡点领取驾驶人信息卡。属个人雇用的,由驾驶人本人持机动车驾驶证直接到车辆登记所在地的交通支、大队领取《驾驶人信息卡领卡凭证》后,到本市工商银行发卡点领取驾驶人信息卡,即“牡丹交通卡”。

  自2005年6月1日起,专业运输单位录用驾驶人必须对驾驶人进行资质审查;进行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建立驾驶人档案;按规定登记备案。(北京青年报杨国平)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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