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初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手续
符合规定条件初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到市卫生局体检站或街道、乡镇以上医院体检。
3、持《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到市交通安全教育学校下设的培训部进行“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培训和考试,领取《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培训考试合格证》(简称《合格证》)。
4、到车管分所报名,领取学习驾驶证。
5、持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其他机动车学习驾驶证的,自发证之日起分别在60、40、30、20日后,到车管分所约考“场地驾驶”、“道路驾驶”,考试合格后领取驾驶证。
第二条 驾驶员办理增驾的手续
驾驶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免体检)。
2、按规定参加培训和考试(汽车类准驾车型驾驶证增驾非汽车类准驾车型的免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
3、到车管分所交验机动车驾驶证办理增驾手续。
第三条 初次申领汽车驾驶证及增加汽车准驾车型的人员参加法规培训考试的手续
初次申领汽车驾驶证及增加汽车准驾车型的人员参加法规培训考试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持《机动车驾驶员申请表》、3张同底版1寸免冠近照,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市交通安全教育学校下设的培训部办理报名手续(增加汽车准驾车型的还应交验原驾驶证),并交纳200元培训费。
2、领取《学员证》参加培训,学满21课时后持证参加“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考试(不合格者准许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的终止学习)。
3、考试合格的,领取有效期为1年的《合格证》及盖有交规考试合格印章的《机动车驾驶员申请表》。
4、持《合格证》及《机动车驾驶员申请表》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参加驾驶技能培训。
第四条 本市驾驶员登记备案及领取牡丹交通卡的手续
持有本市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应按下列规定办理驾驶员登记备案手续:
1、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集体到所在区县交通支(大)队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的,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居住地所在区县交通支(大)队办理。
2、持有本市机动车驾驶证的港、澳、台人员及外国人,到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外事科办理。
3、新取得驾驶证的驾驶员在领取正式驾驶证时,由所在车管分所发给备案通知书后1个月内到单位或户口所在地交通支(大)队办理,登记备案的同时领取牡丹交通卡《领卡凭证》,到本市工商银行储蓄所领卡(空卡)。领卡后还须到备案地区交通支(大)队写入交通管理信息后使用。
第五条 驾驶员参加定期审验的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应按驾驶证正证有效期起始年月的对应月份参加定期审验。因故不能按期审验的,应事先申请办理缓审手续或委托外地车管所代审手续。审验时,按下列程序到所在地交通支(大队)宣传科(班)窗口办理:
1、到所在地交通支(大队)宣传科(班)或地区安委会领取《机动车驾驶员年度审验登记表》。
2、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年度审验登记表》并体检。
3、交验《年审登记表》、有效身份证明、驾驶证和牡丹交通卡。
4、由所在地交通支(大)队宣传科(班)进行微机查询,确认驾驶员的驾驶资格后加盖年审合格章。
5、逾期参加年审的,应按规定接受处罚后办理审验手续。
第六条 驾驶证期满换证的手续
驾驶员在驾驶证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应填写《驾驶员审验、换证申请表》,经体检合格后到车管分所交验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手续。
第七条 补领驾驶证的手续
机动车驾驶证丢失的,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由本人填写《补领牌证申请表》。
(二)到《首都交通安全报》办理登报挂失手续。
(三)自登报挂失之日起30天后,持《申请表》、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照片,到所在地车管分所补领驾驶证。
第八条 外地驾驶证换领本市驾驶证的手续
外地驾驶证换领本市驾驶证的(外地驾驶员在京期间自愿申请换领本市驾驶证的,可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暂住地的车管分所提出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1、按规定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经体检合格后,到所在地车管分所办理手续,办理时交存外省市转京的驾驶员档案材料。
3、换领本市驾驶证。
第九条 境外驾驶证换领本市驾驶证的手续
在境外已连续居留6个月以上,持有外国驾驶证、国际驾驶证或港、澳、台地区驾驶证的,可到所在地车管分所按下列程序换领本市驾驶证:
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经体检合格后交验中国护照和身份证件。
3、交存境外驾驶证的复印件和翻译件。
4、参加“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两项复试,合格后办理换领手续(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的,免试“道路驾驶”)。
第十条 部队驾驶证换领本市驾驶证的手续
部队驾驶证换领本市驾驶证的,按下列程序到所在地车管分所办理手续:
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参加体检。
2、交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有效驾驶证。
3、交验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4、参加“道路驾驶”考试,合格后换领本市驾驶证(持准驾小型汽车、摩托车驾驶证,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的,免试“道路驾驶”)。
第十一条 驾驶证转出本市的手续
驾驶员转出本市的,应按下列程序到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牌证科办理转籍手续:
1、填写《驾驶证转籍申请表》。
2、交验驾驶证。
3、交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计分累计达12分的驾驶员参加交通法规培训和考试的手续
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因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1年内(以初次领证日期为准),累计分值达到12分的,应按下列程序参加交通法规培训和考试:
1、到登记备案所在地的交通支(大)队培训部报名,报名时应交纳200元培训费。
2、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为期3天(18课时)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
3、学满课时的,按规定参加结业考试(准许补考1次)。
4、考试合格的,发给《培训合格证》。
5、持《合格证》及《培训通知书回执》办理销分手续。
第十三条 办理各种驾驶员手续的时限和收费规定
参加交通法规培训的学员办理报名手续后,受理的培训部应在10天内安排法规培训。如遇特殊情况延期安排的,应向学员讲明原因,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10天。办理其他有关驾驶员手续,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一律当场办理,并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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